乡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承包责任制
实 施 办 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215号)精神,自治区护路办在2013年试点开展了乡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承包责任制,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基层基础工作,建立乡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长效机制,自治区护路办决定,全面实行乡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承包责任制。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综合管理与逐级负责相结合。县(市、区)要加强对实行乡村护路承包责任制的综合管理,指导“五位一体”护路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合理调整专兼护路队伍执勤时间,错时交替,力量互补,扩大防范覆盖面。县、乡、村要层层落实承包,逐级负责,形成三级承包管理体系。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承包负责相结合。把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总体规划,同研究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督促检查。铁路沿线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划分责任区段、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对突出的重点部位、区段或区域选聘监护人员,签订承包责任书(状),落实承包责任。
(三)坚持联防联控与重点盯守相结合。树立路地一盘棋思想,乡村护路组织及人员要加强同铁路公安机关、专业护路队伍的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加大巡视铁路线路力度,加强涉路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化解、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对管辖区段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关键处所等,根据发生问题的规律和特点,落实专人,重点设防,增强防控能力,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的治安防范体系。
(四)坚持各司其职与齐抓共管相结合。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综治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以“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铁路护路成员单位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五位一体”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增强相互配合意识,密切关系,协作联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坚持经费兑现与工作成效相挂钩。要以承包责任区段内治安案件是否下降,治安秩序是否好转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乡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乡村护路承包人承包费与承包责任区段内治安情况、护路组织分配任务完成情况、承包人员履责、日常防范情况和群众满意情况等挂钩,根据承包综合考核情况,兑现相应的经费、费用。
二、区段确定
(一)摸排调研。各地要对近年来辖区发生的涉路各类案事件进行整理归纳,分析查找发生问题原因,并深入到乡村铁路沿线,对社情路况、治安形势、线路封闭率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摸调研,听取公安民警、专业护路队员意见,深入细致进行研判分析,掌握问题发生的区段、地点、时间、频率及其规律,科学、合理地选择承包方式。
(二)依标划分。将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案(事)件的区段划分为治安重点区段;近三年内危及行车安全案件及铁路交通事故多发,且无下降趋势的区段划分为治安复杂区段;铁路沿线两侧放牧及耕种、乱搭乱建问题突出,人员上道频繁,干扰运输秩序案件多发的区段划分为治安较复杂区段。
(三)定段定点。依据分析研判情况和区段标准划分情况,确定辖区重点区段、重点部位及关键处所,合理区分,定段定点,落实承包。定段定点过程中,要克服盲目选点、多选点、选多点的问题,避免造成人力、财力浪费,切实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放到治安防范最需要的地方。
三、承包方式
(一)综合区域承包。乡镇(街道)对管辖铁路及铁路沿线2500米范围内的村、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清真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等实行综合区域承包,逐一签订承包责任书(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护路责任,以一方平安促一线平安。
(二)分区段承包。根据乡镇(街道)管辖铁路沿线社情、治安状况和护网封闭等情况,以村(居)为单位,将村管辖铁路区段确定为治安重点区段、治安复杂区段、治安较复杂区段,进行区段承包,明确职责任务、奖惩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包人,并签订承包责任书(状)。
(三)重点部位承包。选聘承包人员,对村(居)管辖区段线路中人畜易穿行、桥涵易积水、治安隐患问题突出的重点部位、关键处所及要害设施进行承包监护,签订承包责任书(状),明确承包内容、时限、费用、考核及安全事项等,落实护路承包监护责任。
四、人员选定
(一)就近确定。根据确定的承包区段和重点部位、关键处所,充分考虑铁路沿线社情实际,按照“人要精干,人要管用”的原则,由乡、村或群众推荐,经护路组织、铁路公安所和专业护路队伍共同考察,将热爱护路工作、责任心强、在铁路边居住并能及时掌握铁路周边情况的村民确定为承包人,真正发挥作用。
(二)组织培训。承包人员确定后,县(市、区)护路办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对承包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铁路安全常识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相关制度,明确承包要求和承包责任。县(市、区)护路组织要为乡村护路承包人员配备执勤服装、通讯照明等勤务装备,严格要求承包人员确保自身安全,确保正常履行承包责任。
(三)共同管理。县(市、区)护路办负责承包人的考核管理和经费兑现,乡镇(街道)、村(居)护路组织负责日常管理,铁路公安所、专业护路队伍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建议,共同管理好乡村护路承包队伍。
五、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职责
1.建立地方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成员单位、铁路公安所、铁路内部单位、专兼职护路队伍“五位一体”护路工作机制,有效整合铁路公安、铁路部门、专兼职护路队伍和承包人力量,共同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稳定。
2.整合乡村护路承包人与乡村治保员、护林员、网格员、宣传员、调解员及企业治安员等多种力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群防群治的作用,实现协同协作、联勤联动。
3.根据辖区治安形势、社情路况状况,调整和确定承包重点区段、重点部位、关键处所,组织落实乡村护路承包工作措施。
4.拟定乡村护路承包责任书(状),明确承包工作职责、任务、要求、承包区段(部位)、经费标准、考核兑现等相关事宜,落实承包责任。
5.制定乡村护路承包考核办法,细化承包辖区发生案事件或承包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考核标准,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6.收集和听取铁路派出所、专业护路队伍对承包人员考核意见建议,每季度对承包人员承包护路工作实绩进行一次详细记录;结合自治区《治安通报》情况,每季或每半年对护路承包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兑现承包费用。
7.落实对承包人员的动态管理,选聘、调整、更换承包人员,定期举办乡村护路承包人员培训班,提高承包人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8.定期不定期对乡村护路承包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称职的承包人员及时进行调整,有效发挥乡村护路承包人员作用。
(二)乡镇(街道)职责
1.严格执行“两排查一分析”制度,定期排查涉路矛盾纠纷,做好铁路沿线涉路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2.动态监管“五残”人员、留守儿童、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流动人员以及养殖户、机动车户、流动废品收购人员等重点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3.加强爱路护路宣传教育,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普及爱路护路和铁路安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根据辖区治安形势、社情路况状况,协助县(市、区)护路组织调整和确定辖区承包重点区段、重点部位、关键处所。
5.按照乡村护路承包人员选聘要求,深入铁路沿线乡村走访、推荐承包人。
6.加强检查监督,每季度末向县(市、区)护路组织上报承包人工作及检查考核情况。
(三)承包人职责
1.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
2.熟知承包责任范围、工作职责和责任区段周边地形地貌、社情、自然、路况等状况;熟知安全注意事项,保证人身安全。
3.完成承包路段、重点部位、关键处所的治安防范任务,在特殊时期,增加巡防次数,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问题。
4.每周对承包辖区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排查,做好动态管控、信息预测、情况报告等工作,把可能发生的问题预测在前,排查在前,化解在前。
5.预防和制止破坏铁路设施、拆盗铁路设备和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6.预防和制止石击列车、摆放路障、铁路两侧挖沙取土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7.预防和制止闲杂人员上道、线路两侧放牧、人畜进入铁路护网、翻越铁路线路等干扰运输秩序的行为。
8.加强对承包区段两侧2500米范围内村民、学生、驾驶员、放牧员、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铁路沿线人民群众、中小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9.认真填写工作动态记录,及时收集和反馈护路联防工作及铁路治安信息。
10.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进行妥善处理。
六、考核兑现
根据承包责任辖区各类案(事)件发生、日常防范及承包人员履职尽责等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每季或每半年兑现承包费用。
(一)考核标准
1.乡镇(街道)
管辖铁路范围内不发生任何案(事)件,承包的综合区域的村、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清真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等积极参与爱路护路,落实护路责任,无危害铁路安全案事件,按照规定标准,全额核拨工作经费;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案件、干扰运输秩序案件及铁路交通事故的,与前三年同期平均数相比上升1件,扣减工作经费总额的20%;发生重大案(事)件的,扣除全部工作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村(居)
管辖铁路区段不发生任何案(事)件,按照确定的村(居)管辖线路的标准,给予相应数额的承包补贴;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案件、干扰运输秩序案件及铁路交通事故的,与前三年同期平均数相比上升1件,扣除承包补贴总额的20%;发生重大案(事)件的,扣除全部承包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承包人
承包范围内不发生任何案(事)件,全额兑现承包费用;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案件、干扰运输秩序案件及铁路交通事故的,每发生1件扣除承包费用总额的10%;发生重大案(事)件或一年内一般案事件累计发生5起以上(含5起)的,视为工作不称职,扣除全部承包费用,更换承包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期内,承包区段虽无各类案事件发生,但承包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落实承包责任、完成工作任务、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规范记录工作动态情况,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除承包费用总额的5%—20%;被沿线群众及相关部门评议为“差”的,应及时更换承包人。
(二)考核程序
县(市、区)护路办负责组织对承包单位、承包人员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考核、定期检查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并坚持做到“六查”、“一评”、“一挂钩”。“六查”即:查职责履行是否到位;查承包责任是否落实;查工作任务是否完成;查信息反馈是否及时;查承包区段发案是否下降;查动态工作记录是否规范。“一评”即:采用走访群众、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乡镇综治干部、铁路公安所、专业护路队伍意见,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一挂钩”即:考核结果同承包单位、承包人员的承包费用挂钩。
七、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
乡村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经费,采取自治区拨一点、市、县(市、区)筹一点、乡镇(街道)挤一点、村(居)补贴义务工等办法分级负担。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护路经费70%用于护路一线”的要求,将自治区下拨的护路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乡村护路工作。同时,自治区护路办设立乡村铁路护路工作专项经费,为实行乡村铁路护路工作承包责任制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要主动协调将护路联防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当年财政预算,缓解经费不足问题。乡镇(街道)要把承包人与护林员、企业治安员等人员相结合,一职多责,节省资金。村(居)要适当倾斜政策,以对承包人进行义务工补贴等方式,增加承包人收入,调动承包人工作积极性。
(二)兑现标准
治安重点区段2公里以内承包经费450元/月、2公里以上500元/月;治安复杂区段2公里以内承包经费300元/月、2公里以上350元/月;治安较复杂区段2公里以内承包经费200元/月、2公里以上250元/月;重点部位或关键处所每处200元/月。
(三)监督考核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承包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严禁送人情,搞平衡。自治区护路办联合财政厅对各地护路工作经费和乡村护路专项经费使用及承包费用考核兑现情况进行检查,作为次年核拨工作经费和乡村专项护路经费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年度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考核和评先、奖励。
八、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乡村铁路护路工作承包责任制,是解决现阶段我区铁路沿线突出治安问题的必然选择,是进一步加强乡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全面提升全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强力推进,使乡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承包责任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乡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精细化管理。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要将乡村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落实铁路护路承包责任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市护路办要做好对承包工作的督导检查,县(市、区)护路办要做好护路承包的指导协调、组织落实、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认真履行实行乡村护路承包责任制的第一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将乡村铁路护路承包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纳入乡村社会经济综合工作实绩考核,纳入乡村干部实绩考核,纳入乡村平安建设综合考评,整合护路承包人、乡村网格管理人员、队长、护林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及企业治安员等相关力量,发挥群防群治优势,做到专群结合、警民结合、多方联合,凝聚工作合力。
(四)建立台账,专项管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要层层建立护路工作承包责任制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以备核查。台帐内容要做到“五有、四明确”,即:有实施办法、有检查、有考核、有兑现、有承包费用支付签收单;明确承包人员基本情况,明确承包目标,明确承包部位或区段的情况,明确承包经费兑现奖惩、标准。
(五)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市护路组织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加强对县(市、区)、特别是对乡镇(街道)、村(居)落实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承包责任制情况的督导检查,协调解决承包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先进典型,加大对事迹感人、成绩突出的优秀承包人的宣传和奖励力度,确保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制各项措施落到实处